超过60岁退休年龄员工伤亡雇主责任险要赔吗?法院这样判

时间: 2024-02-23 22:55:26 |   作者: nome诺米系列

  两位员工结伴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伤亡事故,一位得到正常赔付,另一位由公司对其先行赔付。公司虽然已投保雇主责任险,却因该员工超龄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,超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?

  事故发生在山东日照,2019年10月6日早上7点左右,老张驾驶着摩托车,带着老王一起去上班。在一个丁字路口,不幸与案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。此前不久,两人一同入职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劳务公司),工作内容都是被派遣到一家钢铁厂从事清洁工作。

  老张和老王两人都不幸去世。然而,两人去世后得到的赔付完全不同。老王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仲裁裁决书,被认定为工伤,拿到了工伤赔付。老张却没有被认定为工伤,原因是他是超过60周岁后再次被企业聘用的,一般不被认定为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,而只是劳务关系,所以不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保障规定。

  虽然没有拿到社会保障的工伤赔付,但雇佣方劳务公司还是给予了老张赔付。劳务公司之所以给予赔偿,一方面,是因公司与老张的劳动合同中,明确写明了对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负责;而另一方面,作为一家专门干劳务工作的单位,公司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。

  事后,劳务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60万元的要求。可是没有想到,保险公司不予赔付。

  保险公司的理由是,老张已超越60岁的退休年龄,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,而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上下班期间伤亡的,企业并不是特别需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,所以雇主责任险就缺乏触发的前提条件。

 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劳务公司在本案的相关事故当中,对于张某的死亡有没有法定的赔偿相应的责任?而这个责任是否属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范围?

  劳务公司指出,在他们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里,明确规定涵盖了上下班期间。

  而保险公司提出,这个条目是有前提的,一个小前提是,应是从事与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工作而遭受的意外;另外一个大前提是,需要符合相关的劳动合同。本案当中,老张实际上与企业不是劳动关系,而是一般的劳务关系,故而在上下班途中跟所从事的业务没有关联。

  保险公司认定,因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,所以雇主方没有赔偿相应的责任,从而保险公司也无需赔付雇主责任险。

  劳务公司提出,老张其实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。然而遗憾的是,后来合同原件被弄丢了。为了证明此事,上诉方提交了同公司人员的7份劳动合同,还传唤了几位证人,包括老张的儿子、同事,以及派遣单位钢铁厂的管理人员。

  对于该项约定,劳务公司还说明,这是根据当地情况而专门设立的条款,因为在当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特别多,并且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和摩托车的人员也特别多,要是单位不对员工写上这么一条,或者在入职时不对他们表明可以拿到这样的一个条件,大多数员工可能不会来入职。

  虽然劳动合同上有明确约定,可老张本人的合同却丢失了;虽然保险公司予以承保,可老张与公司的用工关系却颇有争议。

  法院经审理认为,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来源除了劳动关系之外,也可以基于具体的合同约定。而涉案保险合同也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,可当作保险责任的来源之一。

  这起保险理赔案件就此结束,但也引发了法官们的思考。雇主责任险这一险种,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存在较大重叠。在实际案例中,若是遇到意外,如果工伤保险赔了,雇主责任险也就不用赔;可若无法认定为工伤,雇主责任险也很可能赔不上。事实上,上海金融法院近2年内涉及雇主责任险的案件有80件,其中有近一半涉及工伤保险有关问题。

  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官们认为,这个险种,应当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。他们专门走访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,并提出雇主责任险的条款规定可以更为灵活,以起到补充工伤保险职能的建议,得到了积极回应。

 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表示,监管部门也会择机出台统一的、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、不容易产生纠纷的示范性雇主责任险标准条款。

 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60岁以上的劳动者和新兴起的产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慢慢的变多,在我们基础的社会保障之外,应当有更为灵活、有效的商业保险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。本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司法审判工作对于社会治理的积极引导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