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执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“完善食物药品安全职责系统”的有关要求,优化进境食物动植物检疫批阅处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施行法令和有关法律法规,经危险评价,决议调整施行进境动植物检疫批阅处理的进口食物名录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、肠衣、乳品、水产品、燕窝不再施行检疫批阅处理。
二、上述类别的进口食物有必要来自契合评价检查要求的国家(区域)和已取得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食物出产企业,产品须契合有关查验检疫要求。
三、需处理特许批阅入境的食物仍须依照《进境动植物检疫批阅处理办法》处理检疫批阅。
四、海关总署依据进口食物安全危险情况评价成果,对需处理进境动植物检疫批阅的进口食物名录施行动态调整。